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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云翔
4月5日,南方都市报追踪了佘祥林冤案昔日办案人员的行踪,发现除了个别的已经辞世外,其他人员仍然从事政法工作。查看详情》》》
人生能有多少十一年,让一个无辜的人顶着杀妻的罪名冤狱十一年,确实让人愤怒,这些办案人员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必须反省,并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应该反省的不仅仅是他们,我们每个人也要秉承理性与自省的精神来反省自己:法治之殇,我们每个人也许都有着一份责任。
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官员。当佘祥林之妻被“杀”之时,几百人签名要求严惩,我也曾经是一名办案人员,这样的压力我们能够体会,在激情的支配下,封堵政府门者有之,抬尸游行、堵断公共交通者有之,四处喊冤有之。诚然,在感性澎湃的浪潮中保持理性是一个司法官应具有的最起码的素质,但是司法官也是人,人性的弱点,有时会使他们将民众加诸其身上的压力,转移到无辜者身上,他们这样做诚然应该谴责,但是施加这样不当压力的人也应该反思。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办案方式。人们现在可以指责办案人员当年没有使用DNA鉴定,但是作为一名曾经长期从事刑事工作的人来说,这是说得容易做起来难:钱从何来?当年做一个DNA鉴定需要几万元,而捉襟见肘的公安办案经费未必允许这样的“挥霍”,我记得2000年山东检察系统规定命案证据必须有DNA鉴定时,我们非常羡慕,但是有时当公安人员差旅费都报不掉时,他们没有钱鉴定的解释,也会让我们这些审查起诉的人很无奈。当然,现在我们这儿领导重视了,办案经费有保障了,但是曾经的历史,我们不能忘记。
有什么样的管理机制就有什么样的办案方式。人的理性可以无限接近于事实的真相,但永远不可能等同于事实的真相,从这一点上“命案必破”是个不切实际的要求,但是长期以来一直是公安工作的任务,也是各界考核公安,乃至于检察,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在这样的制度性的非理性下,往往会使人做会与理性要求相悖的要求。
正是因为我知道认真办案的重要,我才指出对于办案不当影响的危害,我们在指责着办案人员的非理性时,我们也必须认真地反思我们的不足:在不完美的人性下,我们每个人都有完美自己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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