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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邦坤
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这位因为妻子的失踪而被法庭当“杀妻”嫌疑人的河北省农民两次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而被改判15年徒刑。这个被媒体称为全国第二大冤案的“杀妻”案当事人,在妻子张在玉突然“复活”的第四天,终于改变了罪犯的身份,被准许取保候审(2005年4月2日《潇湘晨报》)。
关于冤家错案的报道,近年来屡见报端,也引发了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讨论。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也不想再画蛇添足,只不过想讨论一点鸡毛蒜皮的事情。笔者搞不懂的是,这个冤案怎么被媒体形容为“全国第二大冤案”呢?它有何依据?
依笔者推测,这就来源于媒体前一阵子揭露的一个十年前被错判死刑的“冤大头”。嫌疑犯被枪决了的冤案是“第一大”冤案,那么就有记者简单的推论判了11年的错案就是“第二大”冤案。仔细推敲,这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冤假错案的度是很难衡量的。即使是前面所提嫌疑人被杀了的冤案也不能说是全国“第一大”冤案,谁敢保证全中国就这么一例错杀案?谁敢说被判了死刑的嫌疑犯都是罪有应得?最近,国家把死刑的复核权回收最高人民法院也无不是对地方法院乱“杀人”的担忧。既然,死刑判决方面的度量都是难以估量的,那么凭啥就把判15年的冤案说成是“全国第二大”冤案了呢?
笔者发现,不少媒体记者都喜欢用“第一第二”这样最高级的形容词。比如。今天说那个富豪是“第一”,明天说那个贪官是全国“最大”的贪官。数完全国,就挂上地方的名号,如某省某市乃至某县的“第一第二”乐此不疲。只要能挂上“第”字头的就挂上,没怎么沾边的也能想办法扯上。
其实用些“第一第二”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不能滥用。尤其是像在冤假错案及一些贪污受贿案件等方面,更应该谨慎用词。不然,各种丑恶的现象具体化、定性化,不仅不符合事情本身不符合,还会闹些不必要的笑话,乃至影响以事实为基础的媒体的公信力。 返回管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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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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