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走到了现在这一步,最大的成绩就是摸索出了基本方向、确定了基本方针,基本方向和基本方针是不会改变的,改革的进程也不会停止的。
1988年8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式成立,标志在国资管理改革上有了一个专职机构。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明确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199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并入财政部,15个以主管行业内企业为主要职能的专业经济部门被改组为隶属于国家经贸委的“局”,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1999年12月,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成立,负责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管理工作。
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管。
2003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管人、管事、管资产”。
2003年11月底,国资委出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为地方国有资产大转让刹车。
2004年1月8日,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2004年9月14日,国资委公布《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暂行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予以明确。